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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组织方案:年度交易发电侧按新能源、水电、火电类别分批组织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工信厅、甘肃能监办联合发布《甘肃省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组织方案》的公告。

  甘肃省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组织方案中提出,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发电侧按新能源、水电、火电类别分批组织。

  第一批次组织新能源年度交易,以集中竞价、双边协商交易方式组织,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按用户类别分时序分序列组织,双边协商交易按不同用户类别分序列组织。交易时间:2023年10月30日-11月23日。(详情见附件1、附件2)。

  第二批次组织水电年度交易,由电网公司统一挂牌,电采暖用户、非电采暖工商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用户同场参与。交易时间:2023年11月16日-11月28日(详情见附件3)。

  第三批次组织火电年度交易,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组织,其中双边协商交易按不同用户类别分序列组织,集中竞价交易按用户类别分时序分序列组织。交易时间:2023年11月21日-12月20日(详见附件4、附件5)。

  第四批次组织电网公司代理购电年度交易,以挂牌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时间:2023年12月13日-12月27日(详见附件6)。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有序组织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进一步健全我省电力市场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真实的情况,我们制定了《甘肃省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组织方案》,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甘肃省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组织工作,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3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3〕569号)、《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试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甘发改价格函〔2023〕15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1.用电侧:按照每个用户能耗性质不同、峰谷时段划分不同及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以下简称电气化铁路用户)类别,按不同场次组织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按照报量不报价方式与电力用户同权参与各类型电源集中竞价、挂牌交易。

  根据能耗性质,分为高耗能用户与非高耗能用户,高耗能用户以政府发布的名单为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3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3〕569号)明确,2024年甘肃非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不低于23.2%。为保障我省非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完成,2024年年度交易各电力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成交电量占比不能低于其总需求电量的23.2%。

  3.发电侧: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发电侧按新能源、水电、火电类别分批组织。

  第一批次组织新能源年度交易,以集中竞价、双边协商交易方式组织,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按用户类别分时序分序列组织,双边协商交易按不同用户类别分序列组织。交易时间:2023年10月30日-11月23日。(详情见附件1、附件2)。

  第二批次组织水电年度交易,由电网公司统一挂牌,电采暖用户、非电采暖工商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用户同场参与。交易时间:2023年11月16日-11月28日(详情见附件3)。

  第三批次组织火电年度交易,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组织,其中双边协商交易按不同用户类别分序列组织,集中竞价交易按用户类别分时序分序列组织。交易时间:2023年11月21日-12月20日(详见附件4、附件5)。

  第四批次组织电网公司代理购电年度交易,以挂牌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时间:2023年12月13日-12月27日(详见附件6)。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交易组织前依据本工作方案编制交易公告并组织实施。

  1.电力用户。市场化电力用户年度交易申报计划电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生产经营用电量,上年度实际生产经营用电量可跨年度统计;新投、复产、增容、扩容等无完整年历史电量数据的电力用户可根据其月最大实际用电量乘以12或报装容量乘以年预计利用小时数确定申报电量。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负责汇总审核用户侧用电需求,于年度中长期交易开市前传递至交易买卖平台,用户年度及月度交易申报电量上限按照1.3倍报装容量乘以年日历小时数控制。

  2.发电企业。各发电企业年度可交易空间由调度机构依据2024年优先发电计划及各类型电源发电特性测算,通过交易买卖平台发布。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本企业2024年生产经营计划及调度机构测算的可交易空间合理参与各批次交易。发电企业应与电力用户高比例签约,在中长期市场中足额落实优先发电计划。

  水电挂牌交易:带曲线个电量时段申报曲线电量,按挂牌价格申报电价,摘牌方按月申报总需求电量,根据挂牌曲线段摘牌电量。

  集中竞价交易:按照24个电量时间段分别申报电量,峰段、平段、谷段3个电价时段申报电价。

  双边协商交易:按照24个电量时间段分别申报电量,峰段、平段、谷段3个电价时段申报电价。

  水电挂牌交易:采用带曲线交易方式,按挂牌曲线作为各摘牌方交易出清曲线,按挂牌方挂牌价格作为交易出清电价。当用户侧摘牌电量小于挂牌电量时,按各用户摘牌电量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当用户侧摘牌电量大于挂牌电量时,按摘牌电量等比例分配挂牌电量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经调度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集中竞价交易:按24个电量时间段分别进行边际出清计算,形成对应的边际价格和出清电量,根据峰、平、谷三个时段对应的各时间段边际电价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峰、平、谷各时段的出清电价形成最终无约束交易结果,经调度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双边协商交易: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意向,通过交易买卖平台申报和确认后达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经调度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1.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市场主体: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要求,市场主体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能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

  2.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市场主体: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也可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水电企业由电网公司代理按统一挂牌方式交易,挂牌价格由电网企业根据参与挂牌交易水电企业批复价格综合测算。

  电采暖用户: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明确的取暖用电峰谷时段执行:其中峰段为7:00至9:00、18:00至24:00;平段为0:00至1:00、5:00至7:00、9:00至11:00、17:00至18:00;谷段为1:00-5:00、11:00-17:00。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其他用户: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明确的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执行:其中峰段为7:00至9:00、17:00至23:00;平段为23:00至24:00、0:00-7:00;谷段为9:00-17:00。

  1.燃煤发电交易价格机制: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燃煤发电峰、谷、平各段交易基准价格为燃煤基准价格乘以峰谷分时系数(峰段系数=1.5,平段系数=1,谷段系数=0.5),各段市场化交易价格在“交易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与燃煤发电企业市场交易价格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用户与燃煤发电企业交易时均执行国家明确的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

  2.新能源发电交易价格机制: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新能源企业峰、谷、平各段交易基准价格为燃煤基准价格乘以峰谷分时系数(峰段系数=1.5,平段系数=1,谷段系数=0.5),各段交易价格不超过交易基准价。电力用户与新能源企业交易时均执行国家明确的新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

  3.水电挂牌交易价格机制:由甘肃省电力公司挂牌,挂牌价格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按综合均价测算。

  所有市场主体中长期交易电量及偏差电量依据《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试行)》结算。

  严禁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如遇以上干扰电力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甘肃省2024年电力用户与新能源企业直接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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